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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原链:[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799638699226424448 点击查看原文] <div> <div>甄俊(化名)与郝美(化名)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,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的三年里,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,互有转账。之后,双方发生争执,甄俊于2023年7月发现被郝美微信“拉黑”,双方恋爱关系结束。2023年10月,甄俊以未达成结婚目的、郝美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郝美返还双方恋爱期间,甄俊向其转账的61.4万余元及利息。 对此,郝美辩称,61.4万元转账系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、馈赠、合作、补偿等多种法律关系,并非不当得利。且郝美举证证明在恋爱关系期间,自己向甄俊共转账42.6万余元,并负担双方共同生活的房租等消费开支。 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,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是一种包含强烈感情因素的赠与。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、一方主张返还财产的情况下,不能仅仅考虑给付财产的数额,应本着善良愿望、诚实守信等法律原则,结合钱款用途、交往时间、双方的经济能力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分析。 </div> <div>本案中,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、共同生活,郝美存在向甄俊转账的情形,郝美亦举证证明甄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、甄俊在郝美工作处消费、甄俊对郝美的补偿等,而甄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郝美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,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。甄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、因交往所需进行的多次转账行为,郝美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,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。 为此,法院认为甄俊向郝美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,依法判决驳回甄俊全部诉讼请求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。(文/记者:章程 通讯员:胡旬子、张琳岚) </div> <div> <div>[[Image:2119bf1f96705bbce9334bd5422afd18.jpeg]] </div> </div> <div>来源:广州日报 </div> <div> <div>举报/反馈 </div> </div> </div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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